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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朝時候,南宮縣有個縣官名叫田登,最忌諱人家提他的名字,甚至連他名字的同音字都不能提。因此,大家說「點燈」的時候,生怕犯了田登的忌諱,就改說「點火」。
快到正月十五的時候,縣府照例要出告示過燈節,可是,吏曹們不敢用「燈」字,就轉彎抹角地遞上一張稟文,讓田登去批示,就是說,看田登對燈節的「燈」字怎樣批!.
田登看了呈文,然後拿起筆來批了六個大字:
「依例放火三日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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